婚姻與家庭
結婚的法律要件:書面、證人與登記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近親結婚及重婚為法律所禁止。
重點整理
- 只有宴客或公證而未辦理登記,不發生結婚效力。
- 結婚年齡等要件以最新條文為準。
相關法條(4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