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家庭

遺產怎麼分?法定繼承人順序與應繼分

人過世後,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配偶一定是繼承人,其他繼承人則依民法規定的順序決定,前順序有人時,後順序就不能繼承。

重點整理

  • 繼承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配偶的應繼分會依與哪一順序共同繼承而不同。
  •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限定責任)。

相關法條(7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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