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歸誰?子女親權、會面交往與扶養費怎麼決定
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誰行使,可以由父母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本文說明單獨親權與共同親權、法院考量的因素、會面交往的安排,以及扶養費的計算與請求方式。
本文重點
- 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俗稱監護權),可由父母協議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 協議不成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並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
- 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可以和子女會面交往。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離婚時最讓人掛心的,往往是孩子的安排。民法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規範離婚後誰來照顧孩子、另一方如何探視,以及扶養費怎麼分擔。
一、親權(監護權)怎麼決定?
依民法第1055條: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重點整理:
- 先協議:父母可以協議由一方單獨任之,或雙方共同任之。
- 協議不成:由法院依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酌定。
- 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可以依請求改定。
- 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時:例如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行為,法院可以改定由他方行使。
依民法第12條,滿 18 歲為成年。成年子女不再適用親權規定,扶養則另依扶養義務的規定處理。
二、法院怎麼判斷「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1條列出法院應審酌的事項,包括:
-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
-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友善父母原則)。
- 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通常會囑託社工進行訪視,必要時由家事調查官調查,或選任程序監理人代表子女表達意見。
三、共同親權與主要照顧者
很多父母會選擇「共同行使親權」,並約定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孩子跟誰住)。共同親權的好處是雙方都能參與重大事項的決定,但前提是父母之間仍能理性溝通。協議時可以具體約定:
- 子女的住所與主要照顧者。
- 重大事項(例如轉學、出國、重大醫療)的決定方式。
- 日常生活事項由主要照顧者決定。
四、會面交往(探視)
未取得親權或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仍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依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者,法院可以變更。
會面交往的約定建議寫清楚:平日、週末、寒暑假、農曆春節等節日的安排,接送的時間地點,以及視訊聯繫的方式。
五、扶養費怎麼算?
依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就算不是主要照顧者,也要分擔扶養費。
扶養費的金額沒有固定公式,法院常參考: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 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收入比例。
- 子女的實際需要(教育、醫療、特殊需求)。
扶養費可以約定按月給付。若對方不給付,取得法院的裁判或調解筆錄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也可以命一次給付或酌定加給金額。
六、情況改變時可以變更嗎?
可以。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的安排,在情況改變時(例如主要照顧者搬遷、經濟狀況改變、子女意願改變),都可以協議變更或聲請法院改定。
結語
離婚後孩子的安排,法律最在乎的是「子女最佳利益」。能夠協議就儘量協議,並把照顧方式、探視時間、扶養費寫清楚;協議不成時,法院會綜合各項因素做出決定。延伸閱讀:離婚的 4 種方式。
常見問題
孩子幾歲可以自己決定跟誰住?
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年齡,但法院會依子女的年齡與成熟度聽取其意見,作為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參考。
對方不讓我見孩子怎麼辦?
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或執行會面交往。妨礙他方會面交往的行為,也可能成為法院改定親權時的考量因素。
扶養費可以一次付清嗎?
雙方可以協議一次給付;由法院酌定時,原則上按期給付,法院也可以依情況命一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