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民法 第1055-2條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2. 行政民法 第1120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3.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5條 …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4.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8條 …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5.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4條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十二、禁止相…
  6. 行政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第3條 …元。二、致死亡補償金:包含死亡者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扶養費、非財產上損害之慰藉金及殯葬費,合計新臺幣一千萬元。因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或先後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償費用者,應擇其較高之給付金額予以補償;已就較低之補…
  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71條 …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7條 …服處或榮家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五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0條 …,命返還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辯論之機會。第一項裁定,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第一項裁定確定者,有既判力…
  1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8條 …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1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9條 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二、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聲請人就前項數項費用之請求,得合併聲…
  1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0條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
  1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7條 …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前項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準用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1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9條 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1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0條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1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1條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
  1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3條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1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條 …庭處理。本法第三條第五項所定戊類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家事事件,有依當事人之協議而為一定財產上之請求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
  1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5條 …;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四條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六、給付扶養費事件;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二條之給付扶養費事件。七、民法第一千零十條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五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宣告改用…
  2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7條 聲請人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時,就數項費用之請求,除得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外,宜表明各項費用之金額;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2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8條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關係人所為之約定內容等一切情況,定給付之方法。
  22.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6條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法院於受理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二、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