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交往」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司法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2條 …、家事事件專案服務:指對家事事件提供陪同出庭、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監護權或親權訪視調查、親職教育輔導、法律諮詢、心理諮商輔導,以及其他相關資訊或資源之提供、宣導、諮詢、協助輔導、轉介與法定通報等服務。五、志工:指民間…
- 行政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並依戶籍法為戶籍登記者,免附:一、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二、會面交往之證明文件。前三項各款文件,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審查,併同戶政事務所查明申請歸化者之居留資料、入出國日期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設有戶籍國人辦妥…
- 行政國籍法 第4條 …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
-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3條 …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十、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以免簽證或持停留…
-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1條 …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五、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六、…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 …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依親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7條 …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第一項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得不予許可延期,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依親居留證:一、有第十四條第一…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5條 …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所稱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指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6條 …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長期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1條 …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但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案有數額限制…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4條 …女或離婚後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對其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二、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與依親對象在臺灣地區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三、未滿十八歲。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
- 行政民法 第1055條 …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18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告知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4條 …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
-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1條 …收執行費。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
-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5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44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
-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45條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4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前項處所,應有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之人員;其設置、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之執行及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權利人、義務人,定義如下:一、於每次子女會面交往執行前:(一)權利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執行子女會面交往者。(二)義務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7條 …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前項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準用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4條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7條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0條 …報酬。六、禁止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七、命父母與未成年人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3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或會面交往之事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四、逾期係因協助特殊境遇家庭人員,或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該身分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相關證明文件。五、逾期係因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