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被威脅、恐嚇怎麼辦?恐嚇罪與強制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構成強制罪;恐嚇使人交付財物則為恐嚇取財。
重點整理
- 保留對話紀錄、訊息等證據。
相關法條(3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