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有人擅闖我家: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構成侵入住居罪。 重點整理 侵入住居罪是告訴乃論。 相關法條(2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相關搜尋 侵入住宅 擅闖 中華民國刑法全文 本頁說明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法條內容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