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偽造簽名、文件:偽造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或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構成偽造文書罪;明知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以及行使偽造的文書,也都會處罰。

重點整理

  • 盜用他人印章、簽名也可能另成立其他罪名。

相關法條(4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相關搜尋

本頁說明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法條內容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刑事案件的其他問題

全部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