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被偷拍、竊聽:妨害秘密罪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構成妨害秘密罪。

重點整理

  • 散布竊錄內容的刑責更重。

相關法條(3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搜尋

本頁說明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法條內容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刑事案件的其他問題

全部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