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任」的法律定義

4 部法規
  1. 轉任:指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
  2. 轉任:指現任公務員經原服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後,以辭職、借調或兼任之轉任方式,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者。
  3. 轉任:指非具法官身分人員轉任法官。
    但不包括現職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政務人員。
  4. 轉任: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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