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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解」開頭
解職
「解職」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司法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解職
:指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本法
第九條
第六項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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