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職」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解職:指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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