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調」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遷調:指調任不同法院之法官、法官兼庭長、法官兼院長、免兼庭長、免兼院長及調派辦事。
    但不包括庭長或院長任期屆滿之連任或不予連任及自願免兼庭長或院長調派同法院法官,及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期滿回任原法院法官。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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