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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表」開頭
表面污染物體
「表面污染物體」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行政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條
表面污染物體
: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
其類別見附件二。
行政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表面污染物體
: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但不包括放射性廢棄物。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表面污染物體」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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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種之比活度
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
天然鈾
未照射釷
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
低比活度物質
污染
低毒性阿伐發射體
放射性包容物
包封容器
包裝
包件
外包裝
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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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工具
運送狀況
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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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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