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罐槽:指罐槽型式之容器、可攜帶式罐槽、公路罐槽車、鐵路罐槽車,或容量在四百五十公升以上專為盛裝以下形態物體之容器:液體、粉狀物、粒狀物、稀泥狀物,或盛裝時為氣體或液體其後固化之固體(例如六氟化鈾),或容量在一千公升以上專為盛裝氣體之容器。
    罐槽型式之容器應能在陸上或水上載運,並能在不必移去其結構設備即能灌裝及排放。
    罐槽型式之容器外部應備有固定支架及穩固之裝置,滿載時並能整體裝卸。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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