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包裝:指未與菸品或酒液直接接觸之包裝過程,且包裝部門之設立,應先向設立處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2. 包裝:指商品產製或加工廠商之原始包裝。
  3. 包裝:指完全包封放射性包容物必要裝備之組合。
    包裝可含有一個或多個盛器、吸收物質、分隔物、輻射屏蔽物及冷卻裝置、避震及防撞裝置、隔熱裝置等。
    包裝可為一箱匣、圓桶、或類似之盛器,亦可為貨櫃或罐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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