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原因」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特殊原因:指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於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時,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2. 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者。
  3. 特殊原因: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之情形,因故未申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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