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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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指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與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補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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