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併計之任職年資」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得併計之任職年資:指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任職年資。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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