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所稱特殊原因,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之情形,因故未申請。二、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於未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之情形前,因在臺之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病危,於一個月內返國奔喪、探視,或因特殊災難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返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