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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產製廠商如因自設之包裝與生產部門不在同一處所,須將未稅菸酒互為移運者,應逐次自行填發出廠送貨單。
前項所稱包裝,指未與菸品或酒液直接接觸之包裝過程,且包裝部門之設立,應先向設立處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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