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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條 …三二、釷二二八、釷二三○,或半化期小於十天之阿伐發射體。十、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其類別見附件二。十一、放射性包容物:指在包裝以內之放射性物質及任何受污染之物體。十二、包封容器:…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6條 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經包裝後得與其他貨物共同運送,但不得因此降低包件之安全性。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3條 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數量,以每一包件、物體、物體之集合,在無屏蔽情況下,距其外表面三公尺處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4條 含有可分裂物質之低比活度物質及表面污染物體,應符合可分裂物質各項管制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5條 含有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包件,包括以罐槽或貨櫃包裝之包件,其表面之非固著污染不得超過附表十三之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6條 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包裝運送:一、除僅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礦石外,其他物質在例行運送中,不可自運送工具中逸出或失去其屏蔽。二、除僅運送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且其…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7條 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除符合前條規定者外,應依照附表二規定選擇適當之包件。第二類與第三類低比活度物質及第二類表面污染物體均不得以未包裝方式運送。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8條 任何單一運送工具裝載之低比活度物質及表面污染物體之總活度,不得超過附表九規定之限值。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4條 專用於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外包裝、貨櫃及運送工具,不受第五十九條及前條有關內表面非固著性污染之限制。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8條 …輛載運之物品為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者,或專用車輛之託運物品係已包裝且屬於同一聯合國編號(見附表十四)之放射性物質,則該編號應以高度在六.五公分以上之黑色阿拉伯數字顯示於圖…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九、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但不包括放射性廢棄物。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表面污染物體之輸入或輸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三、公司或其他法人。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申請輸入或輸出之表面污染物體,應符…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輸入或輸出表面污染物體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包件或包裝擦拭測試及表面劑量率資料。二、運送說明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