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放射性物質:係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以外,能產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游離輻射之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之機具。
  2. 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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