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之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醫用之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係指供醫療用之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線醫療設備;其儲存、裝置、使用或試驗,應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及醫用游離輻射安全規定(附件(八))辦理。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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