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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核」開頭
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
「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
:係指鈽、鈾-二三三及其他經行政院所指定之可分裂物質。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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