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係指鈽、鈾-二三三及其他經行政院所指定之可分裂物質。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