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改裝:指變更、減少或增加商品原設計、生產或製造之內容或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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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指增減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或改變其既有之性能、功用所從事之技術修改工作。
包括下列兩種:
(一)大改裝:指改裝後明顯影響航空器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發動機操作、飛行特性、適航品質或改裝時不能以一般工作方法施工,且未明列於現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規格之改裝。
(二)小改裝:指大改裝以外之改裝。 -
改裝: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X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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