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修理:指將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依適用之適航標準及要求,回復至適航狀況。
    包括下列兩種:
    (一)大修理:指修理後可能影響航空器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發動機操作、飛行特性、適航品質或修理時不能以一般工作方法施工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修理。
    (二)小修理:指大修理以外之修理。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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