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強度輻射設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之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達三千萬伏(30MV)以上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達三千萬電子伏(30MeV)以上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達一千兆貝克(1000TBq)以上之設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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