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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高」開頭
高強度輻射設施
「高強度輻射設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
:指下列之一之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達三千萬伏(30MV)以上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達三千萬電子伏(30MeV)以上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達一千兆貝克(1000TBq)以上之設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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