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強度輻射設施」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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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之櫃中,使用時能防止人員進入,但該櫃不為建築物之一部分。六、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之設施:(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達三千萬伏(30MV)以上之設施。(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達三千萬電子伏(30MeV…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使用高強度輻射設施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許可: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二、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三、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四、…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9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之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後,換發使用許可證: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高強度輻射設施應自核准安裝或改裝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二、使用前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或應申請許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自安裝或改裝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三、使用應申請…
- 行政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以下簡稱設施)之種類如下:一、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二、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之設施。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
- 行政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契約範圍內之工作,須由外國自然人運轉操作高強度輻射設施時,應由設施經營者檢具該外國自然人於國外運轉操作相同機組三個月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為之。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9條 …行輻射作業。置有高活度放射性物質或高能量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高強度輻射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許可、登記備查之資格、條件、前項設施之種類與運轉人員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 …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前項之生產製造設施或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高強度輻射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六個月內,設施經營者應擬訂設施廢棄之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三年內完成。前項清理計畫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第8條 …射安全證書測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參加主管機關高強度輻射設施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十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十二、高強度輻射設施。十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十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