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原料年用量」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揮發性有機物原料年用量:指單一公私場所屬第一款所列對象,其所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各項原(物)料許可核定最大設計量乘以各該項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百分比後之加總;其單位為公噸/年。
  2. 揮發性有機物原料年用量:指單一公私場所,其所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各項原(物)料許可核定最大設計量乘以各該項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百分比後之加總;其單位為公噸/年。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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