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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膠帶製造業:指從事以含揮發性有機物之溶劑,混拌黏著劑或離型劑,塗布於基材上,再經烘乾固化製成具黏貼功能成品之製造者。
二、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指單一公私場所,其所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最大使用量之總和;其單位為公噸/年。
三、圍封式集氣系統:指以阻隔物包圍污染源,使污染源與廠房其他空間隔絕之系統。
該系統之圍封空間應維持負壓操作狀態,使污染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能完全收集至污染防制設備。
四、局部集氣系統:指將製程設備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利用動力吸引、收集進防制設備處理之系統。
五、既存製程:指本標準施行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建造中或完成建造之製程。
六、新設製程:指本標準施行後設立之製程,及既存製程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者。

七、煙流判定:指以目測判定發煙器之煙流方向,確認收集範圍內任一處之氣體是否進入集氣系統內所為之測定。
八、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以下簡稱處理效率):指空氣污染物經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量削減百分比,依同步檢測污染防制設備前端及後端廢氣濃度及排放量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處理效率=(E-E0)/Ex100%。
E:經集氣系統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前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小時排放量,單位為公斤/小時。
E0:經污染防制設備後逕排入大氣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小時排放量,單位為公斤/小時。
九、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指單一公私場所內所有製程,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單一空氣污染物之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或單一空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總量,依核定之年操作時數換算為單位小時排放量稱之;單位為公斤/小時。
十、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指監測設施每季之有效監測時數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T-(Du+Dm)P=───────x100%T-tp: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
T:固定污染源每季操作時間,單位為小時。
t:監測設施汰換時間,單位為小時。
Du:監測設施無效數據時間,單位為小時。
Dm:監測設施遺失數據時間,單位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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