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指空氣污染物經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量削減百分比,依同步檢測污染防制設備前端及後端廢氣濃度及排放量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處理效率=(E-E0)/E×100%;單位為%。
    E:經密閉排氣系統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前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小時排放量;單位為公斤/小時。
    E0:經污染防制設備後逕排大氣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小時排放量;單位為公斤/小時。
  2. 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指空氣污染物經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量削減百分比,依同步檢測污染防制設備前端及後端廢氣濃度及排放量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處理效率=(E-E0)/Ex100%。
    E:經集氣系統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前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小時排放量,單位為公斤/小時。
    E0:經污染防制設備後逕排入大氣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小時排放量,單位為公斤/小時。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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