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年許可用量」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年許可用量:指單一公私場所,其所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最大使用量之總和;其單位為公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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