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製程」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既存製程: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製程。
    但既存製程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製程論。
  2. 既存製程:指本標準施行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建造中或完成建造之製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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