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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第2條 廠商申請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審查及發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一、新申請案:每案新臺幣四百元。二、加發案:每案新臺幣二百元。三、補發、申請變更事業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案: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2.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2條 …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本辦法所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以下簡稱MIT微笑標章)之推動與管理及產業輔導等相關事項,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專責辦理。本部得就MIT微笑標章使用權之申請、審查…
  3.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MIT微笑標章,指經依商標法註冊之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圖樣及商品標示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臺灣生產標章。
  4.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得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之產品以製造或加工之產品為限。分類如下:一、第一類:評估屬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自由化衝擊之產業所生產,並經本部公告認定屬加強輔導型產業之產品。二、第二類:經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
  5.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一類及第三類產品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時,應符合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及產品品質驗證基準。前項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所定之我國原產地認定規定辦理。但產發署得依各別產業特性公告增訂認定條件。…
  6.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製造或加工第一類及第三類產品之業者,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應為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7.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機構出具之符合第五條規定之產品驗證合格文件,向產發署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前項MIT微笑標章使用期間為三年。業者得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限為三年,並得多次展延。期限屆滿未申請展延者,不得繼續使用。
  8.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業者申請MIT微笑標章使用之展延、變更時,應重新檢附產品驗證合格文件。但申請變更未涉及該產品之生產製程、使用材料及使用配方之改變時,得免檢附。
  9.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之驗證者,得由本部委託該主管機關授與MIT微笑標章使用權,並依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辦理展延申請。
  10.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使用標章時,應依產發署註冊之圖樣辦理,非經產發署同意不得改變形狀、顏色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
  11.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MIT微笑標章非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亦不得轉讓或買賣。
  12.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不得將MIT微笑標章用於未經授權使用之產品,亦不得作為商標之用。
  13.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產發署得對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實施產品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等追蹤管理,業者應備妥進出貨、生產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供查驗,現場評核人員並得以影印、拍照或錄影等方式保存資料,業者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製造或加工第二…
  14.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MIT微笑標章。經依前項撤銷之業者,自撤銷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15.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一、申請終止使用。二、解散或歇業。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四、第二類產品之業者遭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
  16.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3條 …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依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