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4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MIT微笑標章。經依前項撤銷之業者,自撤銷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