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第一類驗證對象之業者依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及管理要點規定,以臺灣製MIT微笑產品小型工廠品質管理系統評核替代工廠品質管理系統,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