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第四條第二類產品之原產地認定、產品品質驗證之申請、發證、管理,依工業局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由其主管機關統籌辦理。第四條第二類產品於通過工業局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之驗證者,得由本部委託該主管機關授與MIT微笑標章使用權,並依工業局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辦理展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