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工業局得不定期對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實施產品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等追蹤管理,業者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製造或加工第二類產品,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其追蹤管理事項,得依工業局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