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0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使用標章時,應依產發署註冊之圖樣辦理,非經產發署同意不得改變形狀、顏色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