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MIT微笑標章。經依前項撤銷之業者,自撤銷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