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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5 頁- 行政召集規則 第51條 …滿日外,其餘申請人員,期限不得逾三年。(四)國防部所屬聘用、雇用人員,於契約訂有聘(雇)期者,至契約期滿日;無聘(雇)期者,期限不得逾三年。(五)正在辦理救災及救護傷患中之人員,屬編制內消防人員期限不得逾三年;一般救災人…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7條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由其雇用人申請登記。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出資聘人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之受雇人或受聘人,本於其創作之事實,享有姓名表示權。
- 行政營業秘密法 第3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2條 外國雇用人申請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4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委託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公私立專科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或海事相關公(工)協會為代理人辦理僱用船員事宜,並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委託書(如附件二),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5條 外國雇用人或代理人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船員後,應簽訂僱傭契約,並檢具下列文件報航政機關備查:一、船員資料名單。二、船員僱傭契約副本。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6條 外國雇用人將僱用之船員改調他船或調用其他外國雇用人僱用之船員時,應取得該船員之同意,重新簽訂僱傭契約,由現僱用之外國雇用人於十五日內將新簽訂之僱傭契約併同船員資料名單報航政機關備查。但調用前後之外國雇用人相同者,其僱用年…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7條 外國雇用人之代理人應將所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依在船服務及在岸儲備人數月報表(如附件三)格式於次月十日以前至航政機關網站系統填報。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8條 外僱船員或其服務之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應即報告航政機關。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9條 船員在國外擅自離船,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應即填具船員國外擅自離船報告表(如附件四)報航政機關核辦。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10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不得令其從事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及國家利益之行為。遇有中華民國政府徵召時,應即負責遣送回國。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11條 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得依船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分,並得定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期間,停止受理其僱用或接受委託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之申請。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僱用或接受委託僱…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1條 …限及核發外國籍船員之服務手冊有效期間為一年,因期滿續僱或變更雇用人,得申請展延一年。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其申請前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但其申請核發及展延之船員服務手…
-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3條 雇用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船員從事下列危險性工作:一、從事製造、裝卸、搬運、保管或使用爆炸性物品之工作。二、從事製造、裝卸、搬運、保管或使用引火性物品之工作。但臨時性搬運或使用引火性液體之工作,不在此限。三、處理爆竹煙火類物…
-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4條 雇用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船員從事下列有害性工作:一、於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質散布之場所工作。二、從事游離輻射工作,其職業暴露之年劑量在規定值以上者。其標準依原子能法附屬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5條 …滿八週之女性船員不得在船上工作,但經醫師檢查認可者不在此限。雇用人不得令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內或生理期間之女性船員從事下列危險性工作:一、從事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重量機械之運轉工作。二、從事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
-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6條 雇用人不得令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內或生理期間之女性船員從事下列有害性工作:一、於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質散布之場所工作。其標準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二、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潛水作業或從…
- 行政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4條 雇用人申請自動控制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檢具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申請書(如附表五),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之。前項自動控制船舶之輪機裝備應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合格。
- 行政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5條 雇用人因船舶設備、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致本標準無法適用,必須配備低於本標準所定最低安全配額者,應檢具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申請書(如附表五)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之。船舶類型無法適用第三條各款附表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9條 航行船舶應由雇用人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五),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如附表八、附表九),置備於船上,以應檢查。船員配置之降等、減配或其他限制條件,應於證書上記載。
- 行政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10條 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效期為五年。雇用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發之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條 …年以上,並持有證明者,或具備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執照。十一、經雇用人僱用為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之海員,或持有該二部門相關職務所需之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十二、服務於具有修理船舶設備能力之船舶修造廠或相關工廠二年以上之技工,持…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1條 …員接替後,方得離船,因傷病必需離船留岸醫治,由船長核准後報告雇用人。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8條 …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0條 船員職責,本規則未規定者,依雇用人之規定。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2條 …與紀律時,得先行停止其職務,必要時得在適當地區遣返,並即報告雇用人。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6條 …論航行或停泊,如遇有重大事件,船長應為適當之處理,並立即報告雇用人及航政機關。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海員或旅客於航行中死亡時,船長應立即報告雇用人轉知家屬,其符合下列條件者,船長得將其屍體舉行海葬:一、船舶在公海上。二、死亡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或因傳染病致死經消毒者。三、為維護衛生無法將屍體保存於船上或船舶入港之港口禁止船…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1條 船長遇有特殊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即報請雇用人派員代理,船舶在航行中,應由艙面部門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理其職務。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2條 …,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及記入航海日誌內,並會同簽報雇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