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5條 法規: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5條 孕婦及生產未滿八週之女性船員不得在船上工作,但經醫師檢查認可者不在此限。雇用人不得令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內或生理期間之女性船員從事下列危險性工作:一、從事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重量機械之運轉工作。二、從事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三、處理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工作。四、惡劣天候情況下之甲板工作。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危險性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