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船長依法指揮全體海員、旅客及在船任何人,並管理全船一切事務,及負維護全船生命財產安全之責任。
- 第23條船長為明瞭本船一切情形,並保持其良好狀態,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一、負責保管依法規或公約規定應具備之文書及裝載客貨之各項文…
- 第24條船長應保持船舶具有充分之部署與任務編組,能適應各種情況,以確保船舶安全並保護海上環境。
- 第25條船長於航行曲折之港灣或對水道情形不熟悉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引水人,但船長仍須時刻注意該船航行情形,以策安全。
- 第26條船舶不論航行或停泊,如遇有重大事件,船長應為適當之處理,並立即報告雇用人及航政機關。
- 第27條船舶發生觸礁、碰撞及擱淺等海事時,船長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即為必要之措施:一、船舶受損部分及其受損程度。二、艙內、雙重底海…
- 第28條船舶於入出港前,應向港口管理機構指定之電臺報告船舶位置、航向、航速、出發港及目的港口名稱。
- 第29條船舶所停泊之港埠發生傳染病時,船長應通告全船,限制海員、旅客上岸,並採取各項必要防制措施,以防傳染。
- 第30條海員或旅客於航行中死亡時,船長應立即報告雇用人轉知家屬,其符合下列條件者,船長得將其屍體舉行海葬:一、船舶在公海上。二、…
- 第31條船長遇有特殊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即報請雇用人派員代理,船舶在航行中,應由艙面部門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理其職務。
- 第32條船長交卸本職時,應將船舶航行或操縱之特殊性能、船舶及海員之管理等詳告接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及記入航海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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