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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船長為明瞭本船一切情形,並保持其良好狀態,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一、負責保管依法規或公約規定應具備之文書及裝載客貨之各項文件。
二、督導各級海員工作。
船上如載有旅客,每日應巡視客艙一次。
三、隨時查閱航海日誌及有關紀錄簿等,並在其上簽署,有疏漏者,應即查明更正。
四、責成各有關部門依規定期限檢查核對各項設備屬具,並隨時督導檢查船體內外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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