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船舶發生觸礁、碰撞及擱淺等海事時,船長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即為必要之措施:一、船舶受損部分及其受損程度。二、艙內、雙重底海水浸入情形及進水增加程度。三、船舶吃水及船外周圍之水深。四、各艙隔板及雙重底之損害情形。五、出險後安全泊地之選擇及適當航行之策劃。六、船內進水量至飽和點,船舶位置移動或翻覆之防止。七、船舶洩漏污染物質對海洋環境之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