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10條 法規: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0條 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效期為五年。雇用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發之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