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船員應遵行船員服務守則如下:一、恪遵政府法令,不得有危害國家利益或安全之行為。二、維護航行安全,不得有危害人命或船舶貨物…
- 第11條海員請假應以書面報告主管轉請船長批准或派員接替後,方得離船,因傷病必需離船留岸醫治,由船長核准後報告雇用人。
- 第12條船舶在航行時或錨泊中船員均應依規定按時輪值,各當值船員,非經主管許可,不得擅離職守。交值時,在接替者未接替前,仍應繼續工…
- 第13條船舶停泊港內時船員均應依規定輪值,其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各部門海員未得其主管及船長之許可,不得離船。船…
- 第14條全體船員對船上按期舉行之求生、滅火及各種安全演習均應參加。演習後,應分別記入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及電信日誌,以備查考。
- 第15條船舶各部門主管及各級海員發現船上有未經報明之貨物時應立即報告船長處理。該項貨物為違禁品或有致人命、船舶或貨載受損害之虞者…
- 第16條船上應備有船員訓練及考核紀錄簿以備查考。
- 第17條船上應備船史,記錄船舶自建造至停止使用之重大修繕改裝、重要人事變遷及其他重要事件。
- 第18條船舶遇緊急事故時,各級海員應服從船長之指揮,協力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
- 第19條船舶遇難已至無法挽救,船長依法下令放棄船舶時,海員應就棄船部署,立即從事各項求生工作。船上救生艇筏,非經船長命令,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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