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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船舶遇緊急事故時,各級海員應服從船長之指揮,協力搶救,不得擅離職守。
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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