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船舶停泊港內時船員均應依規定輪值,其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
各部門海員未得其主管及船長之許可,不得離船。
船長准假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船舶之需要決定之,已准許離船之海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回船。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