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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第2條 …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二、國稅、地方稅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三、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四、國有財產管理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五、與國際財政組織有關訓練之研擬及執行。六、相關機關指派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七、其他有關財政人…
  2.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 第5條 …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依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之規定。
  3.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 第6條 各關人員之任用,適用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4. 行政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5. 行政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執行關務任務之人員。
  6. 行政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10條 對關務人員作成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懲處前,應由懲處權責機關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以併同審查;必要時,得就所涉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前項限期視案情簡繁定之,並自當事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最多以十五日為…
  7.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8.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3條 …署為配合業務需要,每年於上、下半年度,各辦理該署及所屬各關間關務人員之調動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9.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5條 關務人員除前條所列人員外,其餘各級單位主管之職期為三年,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連任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
  10.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6條 非擔任主管關務人員,在同一單位任期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再延長二年。但辦理業務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者,或為應業務需要,仍得隨時調動。前項所稱同一單位,在關務署為科;在各關為課,未設…
  11.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6-1條 關務人員從事輪班工作除自願者外,以連續不超過五年為原則。由輪班工作調派機關內非輪班工作者,至少一年內不再調派輪班工作。因留職停薪致工作年資中斷者,其留職停薪前及回職復薪後之年資,同屬從事輪班或非輪班工作者,合併計算之。輪…
  12.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7條 關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暫緩辦理調動:一、最近一年內屆齡或命令退休或最近三個月內自願退休且已提出申請。二、本人重症住院,或檢具醫療院所證明之個人特殊傷病。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四、因業務特殊需…
  13.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8條 關務署及各關間關務人員申請調動,其作業需視關務署或各關職缺及業務需要辦理,調動後至少應服務滿一年,始得再行申請。但因應業務需要調動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9條 關務人員擔任資訊、海務、工程、緝毒犬培育、訓練及領犬等工作或人事、會(主)計、統計職務者,除各級人事及會(主)計、統計主辦人員應分別適用其相關法規之職期調任規定外,得不受本辦法所定職期之限制。政風及督察單位人員,不適用本…
  15.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4條 本款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執行關務業務之人員。
  16.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及原財政部關稅總局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仍依各該人員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17. 行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第10條 …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18. 行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19. 行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行或輪機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20.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8條 …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21. 行政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第7條 …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22. 考試典試法 第5條 …十年以上,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典試委員資格,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
  23. 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10條 關務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等另有分等規定者,其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另定之。
  24.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25.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及…
  26. 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1條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27. 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5條 …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四、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八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二…
  28. 考試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10條 特審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掌理司法人員、關務人員、政風人員等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二、第二科掌理外交人員、主計…
  29. 考試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30. 考試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設置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關務署及各關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升任關務正、技術正與關務佐、技術佐升任關務員、技術員之甄審事項。